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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筹”商标引纠纷,原告称公众容易混淆,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9-06-28 00:00:00 浏览:134

因注册商标“轻松筹”被侵权,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东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北京轻松筹侵权,判令其赔偿追梦网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  

原告:已注册“轻松筹”商标同名微信筹款工具知名度较高  

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公司推出一款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16年6月28日注册了“轻松筹”文字商标。然而,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上发布了大量众筹项目信息,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且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被告: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未发生混淆不侵权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众筹是一种融资、金融服务,其于2016年7月21日注册取得了“”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故不构成侵权。并称,经过其大量使用,已与“轻松筹”建立了明确固定的联系,而原告未在注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涉案商标,故被告的行为不会与原告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不同意的原告的诉请。  

法院:被告拆分、超范围使用近似标识易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在金融服务上注册了商标,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多处未规范使用该商标,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进行使用。并且,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  

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众筹项目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属于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相关主体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近日,东城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并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记者于6月28日获悉,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徐慧瑶通讯员刘向智值班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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