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第5类是什么?我国商标注册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注册与自愿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早在1983年《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也有药品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违反此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的罚款。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对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仍未作任何修改,只不过将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但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规定将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此条规定,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3年《商标法》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并于1988年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自然废止。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也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作出规定,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人用药品不应当采用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9月15日起,即《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自此,我国强制注册商标的产品只有烟草。
商标分类第五类就是药品类别,主要包含: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生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压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第五类总共有8个类似群:
会涉及到第五类的主要是药企、医院、农药企业、卫生辅助材料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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