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类商标转让都有哪些分类?商标转让是将已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他人名下,商标转让不仅能为买家节省获取商标的时间,而且成功率有保障,买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商标。
第30类商标 面点饮品商标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3001】 -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3002】 -茶及茶叶代用品
【3003】 -糖
【3004】 -糖果,南糖
【3005】 -蜂蜜,糖浆及非医用营养品
【3006】 -面包,糕点
【3007】 -方便食品
【3008】 -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 -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 -膨化食品
【3011】 -豆粉,食用面筋
【3012】 -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 -食用冰,冰制品
【3014】 -食盐
【3015】 -酱油,醋
【3016】 -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
【3017】 -酵母
【3018】 -食用香精,香料
【3019】 -单一商品
【注释】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本类尤其包括:“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改为“除香精油外的食品或饮料用调味品”。
本类尤其不包括:“食物用调味香精油(第三类)”改为“食品或饮料用调味香精油(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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