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合同有三种: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系属《专利法》调整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专利法》对于此二类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主要限于转让的形式要件:如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任何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方为生效等等。
因此,就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作为一般的技术转让合同应有的内容仍应援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依技术转让合同之双务有偿性以及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有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持有,保证该权利真实、有效;受让方则有支付约定价款规定的义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有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技术情报和资料义务;受让方则有支付约定价款的义务等等。
另外根据专利特有的排他性、独占性以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作为债权转让的概括继承性,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转让方应停止实施已经实施的发明创造,这是因为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一经转让,则原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人则就不再享有专利权,专利权为受让人独占,因而转让方也无权再实施该专利。
第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对合同成立前转让方与他人订立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权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称专利许可证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转让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其专利权,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专利法》、合同法的双重保护和限制。想了解更多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的信息,欢迎到尚标知识产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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