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大机器老板Scott在官网回应霉霉的控诉,表示已经在6月25日提前知会给股东之一的霉霉父亲,5位股东中有3位同意该转让协议,也在29日给霉霉发了信息,向霉霉提出留在公司的offer,“一旦她签了新协议,她所有的音乐将转移给她自己,我们的新协议不涉及捆绑专辑,只不过延长了签约时间。”
对此,霉霉发言人表示她的父亲没有加入那个投票,因为那要签非常严格的保密协议,他不想被要求对自己的女儿隐瞒任何信息。霉霉在看到Scott发来的短信之前就从新闻报道中得知了这一消息,Scott也没有提前给他打电话。
此前,泰勒·斯威夫特TaylorSwift在社交网发文控诉前老板Scott把自己前六张专辑的版权卖给了长期霸凌自己的ScooterBraun,“当我把版权留在Scott手里我就接受了Scott最终会卖掉他们,但没有想到接手的人会是Scooter。”
一般版权转让多少年?
有期限的,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转让几年又回归原。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转让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转让,而是许可使用。实际上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正是著作权和物权相区别的又一个体现,物是有形的,其转让只能是永久性的,而著作权是无形产权,和有形载体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的,可以是部分的,当然也可以是有期限的,著作权的转让因为其无形显得格外灵活。
我国在1987年之前的诸草案中,都有有期限转让的条款,但在该年底的一次征求意见会上,有民法学者认为有期限转让不符合民法原理,这实质上是许可而不是转让,尽管起草人以其他国家的成例为证,终不能说服他们保留下来,最终在草案中将该条款删除。郑成思教授认为这是很可惜的一个结局。
我国目前存在不少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与民法理论界的观点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不管合同的名称是什么,只要有期限,就一律认定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这样认定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被认为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后,该许可使用合同又被认定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由于除掉作品所有权外,专有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人)可以全面对抗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差别尚不大,但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最终被认定为非专有许可使用,那二者就存在天壤之别了(如为转让,则受让人自然拥有受让的全部实体权利和诉权;如为非专有许可使用,则被许可使用人仅拥有非专有使用权,不仅无法对抗著作权人,连第三者也无法对抗,诉权就更谈不上了),这就完全违背了合同签订者签订合同时的本意。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未来作品的著作权的转让,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的合同。
一般在版权转让的时候大部分是完全转让,并不是只转让多少几年。建议在版权转让之前可以清楚相关转让上的规定,避免自己转让错误而出现麻烦。版权转让的具体时间、费用等等有疑问,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尚标知识产权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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