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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间商标的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6-26 09:17:36 浏览:104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一、异议期间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权在异议期间使用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果异议期后确定是无效商标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果是有效商标的,商标权人有追溯权。

二、异议期间商标的使用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做出的复审决定不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以上就是对异议期间商标的使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商标权在异议期间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果异议期后确定是无效商标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果是有效商标的,商标权人有追溯权。如果需要知识产权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尚标知识产权进行咨询,尚标有专业的顾问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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